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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注意三个限制:一是根据总局令第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合伙企业是不能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二是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十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是根据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二、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